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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原子能法》立法进程加快
时间:2011年04月21日 来源:中国能源报 作者: 朱学蕊 点击量: 分享:
    必须要有一个顶层的法律来完善原子能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将原子能事业的战略地位、基本政策和管理体制通过法律形式体现出来。

  

  从1984年初次启动,到正式列入今年国务院立法计划,我国《原子能法》立法工作历经26年,终于再次启程。相比以往,这次的目标清晰、明确。

  “我们的目标是今年年底前拿出一个比较成熟的法律文本,所以今年的工作业绩将直接决定《原子能法》明年能否从‘抓紧研究’的国务院三类立法计划进入二类计划或者一类计划。”足球竞彩网(以下简称“核能协会”)研究开发部主任、《〈原子能法〉立法研究》课题组组长郑玉辉接收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立法工作一直未断

  据了解,《原子能法》立法工作至今经历了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工信部不同单位牵头主持的时期。

  1984年,当时隶属于国家科委的国家核安全局成立,之后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李鹏批示要开展原子能立法工作,牵头单位是国家科委,当时的核工业部、国防科工委等有关部门一起参与了起草。

  “其实从开始启动到20世纪90年代这个阶段已经做了很多工作,包括原子能法的一些文本已经起草出来了。”郑玉辉告诉记者,“但是,一方面我国的核电事业刚刚起步,核工业正处于战略调整的阶段。所以,要关注发展立法需求不是那么迫切;另一方面,当时核工业的主管部门是核工业部,而原子能法的组织起草部门是国家科委,一个是行业主管部门,一个是监管部门,二者之间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和看法,所以这件事情就没有做成。”

  1998年国防科工委成立,作为核能行业的主管部门重新将原子能法立法提上议程,当时中国核工业经济研究中心承担了立法工作,而郑玉辉当时的职务正是该中心的主任。“虽然原子能立法当时在国防科工委没有被放在很重要的地位,但这期间还是做了很多工作,即在原有基础上又重新组织研究工作,法律文本、编制说明的起草等当时都完成了。”

  2006年,国防科工委曾将《原子能法(草案)》向29个部委和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当时如果能往前推进一步,是很有条件将原子能法列入立法计划的。”郑玉辉说,“然而2008年机构改革后,国防科工委变为工信部管理的国防科工局,核电的管理职能划给了国家能源局,立法工作再次搁浅。”

  进入新世纪,伴随我国核电加速发展,核能行业的发展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业界再次呼吁原子能法立法工作的推进。从2009年开始,在工信部政策法规司和军民结合推进司的指导之下,核能协会受委托开始在原来的基础上开展立法研究工作。

  而之所以促成《原子能法》得到国务院领导批示并进入今年立法计划,核能协会2010年的立法研究及相关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据郑玉辉介绍,与《〈原子能法〉立法研究》课题研究工作共同进行的还有各种座谈会和论证会,当时各方面的专家就如何推进立法工作讨论展开讨论,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建议,有力推进了立法进程。

  迫切需要加快立法

  据了解,改革开放至今,国内涉核的法律只有一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还有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及法规性文件共十几项。此外,相关调研数据显示,各个部委颁布的部门规章大约有70多项。而《原子能法》是原子能法律体系中的母法,是原子能领域顶层的法律,统领其他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原子能法的长期缺失,不仅使我国的原子能法律体系不完善,也使我国在对外交往中处境尴尬。我国是国际原子能机构《核安全公约》的缔约国,每三年要提供一次《履约报告》,其中一项就是立法情况,我国的原子能立法一直处于进行时。

  郑玉辉认为,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的发生,更说明了原子能立法的迫切性。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还是比较健全的。国家核安全局成立以来,在法规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核安全法规、标准和准则。严格的安全监管制度保证了国内核电站及核设施的安全。“但是,没有原子能法,不仅核安全局作为独立监管部门的法律地位没有得到确立,核安全、核安保、核保障、核应急、核损害赔偿等基本法律制度也没有得到确立。这些基本制度对原子能的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不可或缺。”

  我国于1984年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并成为13个指定理事国之一。目前已加入了8个涉及核的国际公约。“要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不能仅停留在政府行政管理层面,还需要通过立法把对国际社会做出的承诺化为国内法律。”郑玉辉表示。

  据了解,《原子能法》将涵盖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的所有活动,体现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平衡的原则,体现核安全、核安保、核保障(3S)的原则,体现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体现国际合作的原则,体现集中管理与独立安全监管的原则。其基本法律制度将包括放射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核材料的管制、核设施的管理、核技术应用的管理、核废物的处理处置、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核安全、核应急准备与响应、核损害赔偿、核进出口、法律责任等。

  紧锣密鼓布置起草

  作为一个核大国,原子能法的缺位与我国的核大国地位极不相称。据了解,世界很多有核国家在原子能事业起步阶段就开始相关立法来规范原子能开发利用活动,如美国、英国、德国、俄罗斯、日本、韩国、印度等有核电站的国家,而越南、蒙古等没有核电站,只做一些核技术应用的国家,也有原子能法。

  国际原子能机构对各个国家的核立法也很关注,2003年出版了《核法律手册》。这本手册阐述了核法律的概念、定义、目标、原则和立法过程,提出了需要考虑纳入国家立法的主要法律制度。“它可以帮助我们进行自我评价,看一看我们的立法是不是与核法律领域中的相关国际承诺相一致,与核法律领域中的最佳实践相一致。”郑玉辉说,“国外的立法经验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我国的立法工作充分借鉴了国外的立法经验。但是,更重要的是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不管立法工作经历了几个阶段,目的是一样的,都是为了促进和规范我国原子能事业发展。”

  现在,《原子能法》由工信部牵头,会同环境保护保部、国家能源局、国防科工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和总装备部等有关部门一起开展立法工作。目前正在成立专家组和起草组,专家组主要提供相关的咨询和指导,起草组主要负责法律文本的起草工作,两个组应该在4月份左右可以成立起来。按照工信部的安排,立法具体工作仍然会委托核能协会做,专家组的组长由核能协会推荐专家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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