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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大件运输分级分类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反馈时间:2026-05-13 17:11 信息来源:厅公路处

  2026年1月13日至2026年2月12日期间,厅公路处在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开征求公众对《安徽省大件运输分级分类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在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建议19条,具体采纳情况如下:

序号

条款

修改意见

处理措施

1

 

办法开篇虽列举多部法律,但全文未明确任何一条具体法律条款作为其创设“三色码”信用管理制度、赋予差异化行政便利(如远程核查、长期通行证)或施加重点监管(如提高抽查比例)的直接授权依据。信用管理作为新型监管工具,其设立、标准、后果必须根植于明确的法律授权,而非笼统的政策要求(如“高效办成一件事”)。缺乏具体授权,整个管理体系的合法性基础存疑。

采纳。

在首段中补充增加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足球竞彩网: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足球竞彩网:健全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的实施意见》”等政策依据。

2

 

办法根据信用码实施差异化许可服务与监管,可能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确立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及第三十二条足球竞彩网: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材料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对不同码色的承运人设定不同的核查要求和通行证期限,实质上是在许可条件之外附加了基于非直接相关信用的新门槛。

部分采纳。

将第五点中“多次运输”的相关表述予以删除。

3

 

信用信息采集范围过宽且边界不清“违法线索信息”、“重大事故隐患信息”等定义模糊(如“重大”由谁认定?),且“保留至录入单位人工移除为止”,赋予了基层部门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和信息留存权,导致信用记录的“永久化污点”,与“过罚相当”和信用修复原则相悖。

采纳。

已补充明确了信息采集范围、保留期限及赋码规则。

 

4

 

办法仅提及“根据信用信息采集情况动态调整”,但未公开具体的量化计分规则、触发条件、码色升降阈值。承运人无法预知其行为将如何影响码色,也无法通过合规努力明确改善预期,这与信用管理应有的“引导”和“可预期”功能背道而驰。是一种“黑箱”管理

采纳。

将赋码规则作为附件予以印发。

5

 

规定填报《信用承诺书》即赋蓝码,未填报也赋蓝码但“可获得的最高码色为蓝码”。此规定意味着,不作出信用承诺的承运人,即使后续表现完美,也无法获得最高信用等级(绿码)。这实质上是变相强制要求相对人作出承诺,并将此承诺作为获取最高等级行政服务的先决条件,缺乏合理性与必要性,涉嫌不当联结

不采纳。

理由:该规定属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合理措施;承诺书内容与大件运输安全履约、信用评价具有事理上实质关联,未增设许可前置条件,不构成变相强制,不属于不当联结

6

六、赋码查询及异议处理

第六条规定异议由“原信息认定部门”核实。这违背了“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程序公正基本原则。当异议针对的正是信息认定部门的错误或不当行为时,由其自身进行“核实”,难以保证结果的客观公正

不采纳。

理由:由原信息认定部门核实,属于行政机关对信息的事实核查与纠错修正,并非裁决自身争议案件,且符合谁认定、谁核实、谁负责的监管逻辑。且《办法》规定了如对异议不服,可申请复核,复核由省交通执法局负责,保证了程序的公正客观。

7

六、赋码查询及异议处理

规定“每项信用信息仅允许提出1次复核申请”,且由省交通执法局负责。此规定不合理地限制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且省级部门复核可能情况不了解

部分采纳。

理由:补充了复核申请的撤回机制。该规定是为防范恶意重复申请,提升行政效率。复核申请的核实单位与异议申请的核实单位不同,也避免了异议申请的核实单位主观出错的可能。

8

六、赋码查询及异议处理

规定“异议、复核期间,审批机关按公布的承运人赋码结果受理办件”。这意味着,即使承运人对码色提出合理异议,在漫长的处理期间(最长可达20个工作日)仍将被迫承受因错误码色带来的不利许可待遇(如无法远程核查、短期通行证),程序权利无法带来实质救济,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采纳。

理由:该规定遵循了行政行为“效力先定”原则。若经复核认定原码色确有错误,可通过信用修复机制对当事人权益进行回溯性补救,这本身即是程序权利转化为实质救济的体现。

9

 

 

 

对不同码色承运人的核查比例(如黄码抽查不低于50%)、通行证期限(绿码最长6个月,黄码最长1个月)等规定,缺乏科学的风险评估作为支撑。这些措施在多大程度上能“有效保障公路基础设施本质安全”?是否属于超出必要限度的额外负担?规定语焉不详。对于“黄码”承运人,这些措施具有强烈的惩罚性色彩,但其依据的信用信息可能仅为“违法线索”或“冲卡”记录(未经最终处罚决定),存在“以管代罚”、“未罚先惩”的风险

部分采纳。

修改情况同第2条。

10

 

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驶期限(6个月、3个月、1个月)与信用码绑定,变相创设了许可有效期的附加条件,可能超出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授权范围

采纳。

修改情况同第2条。

11

 

全文仅规定承运人的义务和信用责任,未对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赋码过程中行政机关可能出现的错误设定任何法律责任或内部追责机制。权力与责任严重不对等

采纳。

在第七部分增加了“对于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等问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的表述。

12

七、其他要求

(二)加强重点监管。

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对“黄码”承运人“提高网上监督检查频次,并视情开展警示约谈、合规指导、帮扶教育等”。这些措施的性质是什么?是行政指导、行政命令还是事实上的行政强制?其启动标准、程序、法律后果均不明确,极易演变为没有法律约束的任意干预

不采纳。

理由:该措施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足球竞彩网: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足球竞彩网:健全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的实施意见》及《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等文件精神提出的行政管理措施,相关职务行为均有程序约定,受到有关部门严格监管。

13

 

文件侧重于方便行政管理、防控风险,而在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恪守法律授权边界、确保程序公正方面着墨甚少,甚至存在明显突破。大量使用不确定法律概念,缺乏操作标准和裁量基准,为执行中的任意性留下了空间

部分采纳。

1.“可提出复核申请”修改为“可自收到异议处理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在该段最后增加“承运人可在复核申请表提交后24小时内撤回复核申请,并补充完善表格及相关证据材料”,进一步保障了承运人的合法权益。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已有《公务员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不存在为执行中的任意性留下空间的情况

14

 

其试图通过信用工具重塑行政许可的实施方式,但缺乏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正当程序保障,信用评级与差异化监管措施之间的关联性论证不足,对市场主体权利影响显著。建议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必要性审查,充分吸收公众和专业人士意见,进行重大修改

部分采纳。

1.修改情况同第1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本《办法》法律依据。

2.文件制定过程中已严格履行公开征求社会公众、交通系统内部专业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开展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

 

15

二、职责分工

省级与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高速公路路政支队的职责划分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指引。

不采纳。

理由:职责分工已征求各市交通运输局、省高速公路路政支队等相关单位意见,未收到有关反馈意见,职责分工明确。

16

六、赋码查询及异议处理

复核由省级执法局自行负责,未引入第三方或听证机制,存在“自己审自己”问题。

不采纳。

理由:省交通综合执法局对地方交通运输部门或省高速公路路政支队采集的信用信息,以及承运人提交的复核申请,进行独立审核,属于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审核,不存在“自己审自己”的情形。

17

附件《公路大件运输承运人信用承诺书》

附件《信用承诺书》中第7条提到“申请人使用其他承运人的车辆……负有统一协调、管理责任”,但正文中未明确该责任的具体监管措施与后果

采纳。

文中的信用监管措施(如赋码、核查比例调整等)已包含对违反承诺情形的处理措施。

18

三、信用信息采集

《管理办法》“三、信用信息采集”中的“保留至录入单位人工移除为止”表述未设置信息保存的最长期限,不符合信用信息动态推出原则,建议考虑增加、完善信用修复有关内容。

采纳。

“行政处罚信息、‘冲卡’强行驶入高速公路信息(简称‘冲卡’信息)在保留期限届满后自动移除;违法线索信息、重大事故隐患信息保留至录入单位人工移除为止”修改为“行政处罚信息、‘冲卡’强行驶入高速公路信息(简称‘冲卡’信息)、违法线索信息在保留期限届满后自动移除;重大事故隐患信息解除的,由录入单位自确认解除3个工作日内人工移除”。

信息保存期限已在赋码规则中予以说明。

19

 

管理办法中只对首次赋码规则进行了详细说明,没有对调码规则进行详细说明,建议增加调码详细规则

采纳。

将赋码规则作为附件予以印发。